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大队现对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因交通违法被依法扣留或拖移,且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法定时间内不来处理的830辆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请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到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6号)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作强制报废处理,车辆具体信息如下。
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
2016年2月15日
附件:车辆具体信息.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