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刘某某腿部受伤,导致其无法到华宁法院出庭应诉。承办法官庭前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体情况后,决定到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开庭审理后,华宁法院当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衷心地对法官一行人的奔波辛劳表示感谢,其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即使身为被告人,法院也能够对其极尽关怀,保障其合法权益。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今后一定引以为戒,做一个积极向上的人。
华宁法院“上门开庭”的做法,着眼于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法治的善意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虽然开庭的地方变了,但法定程序一样不少,既让被告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同样也将法律的温度传递给被告人,以达到春风化雨的教育作用。对被告人的关怀,不仅打通了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更使得被告人在“零距离”办案中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和温情。(华宁法院 许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