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至3月,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多次组织人员在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考场、华宁考场代替张某某等同案被告人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其中,白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在谢某的组织安排下,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并从谢某处获取报酬。郑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介绍并支付费用,让谢某组织人员代替自己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安全驾驶常识理论考试。谢某、郑某某、宋某某三名被告人向驾考学员收取费用后从中牟利。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及各被告人的陈述,持续整天的庭审活动有效保障了辩护人及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将择期宣判。(华宁法院 束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