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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
2022-05-30 09:51:14

本网讯   近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曲江、南盘江增殖放流活动。受邀参加本次活动的有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玉溪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华宁县“益心为公”检察公益诉讼志愿者、涉案人员所属村委会代表,部分涉案人员到现场参加活动,现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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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1年11月,华宁县公安局在华宁县华溪镇曲江河小寨村至尼者村河段、华宁县通红甸乡南盘江河段查获两起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华宁县检察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由公益诉讼办案部门秉持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以“惩罚+修复”相结合的方式,促使涉案人员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出资购买鱼苗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被破坏的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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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活动,是华宁县检察院贯彻“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公益诉讼办案理念的集中体现,由涉案人员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既依法惩处了非法捕捞行为,也达到警示教育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通过此次活动,表明了检察机关履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教育广大群众汲取教训,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电鱼、炸鱼、毒鱼等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促进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守江河之生态,护渔法之威严。(县检察院  柳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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