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宁县盘溪镇某加油点因多次销售散装汽油未实名制登记,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且对公安机关的警告置若罔闻,被华宁县公安局罚款2.8万元。
2021年10月,华宁县公安局在对辖区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盘溪镇某加油点存在销售散装汽油未实名制登记的情况,华宁县公安局对该加油点进行了警告,并责令改正,然而该加油点拒不改正。2022年4月23日22时,该加油点工作人员在未实名制登记的情况下,向高某某销售30升散装汽油,导致高某某使用购买的汽油纵火作案造成严重后果,加油点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危险物品限制交易措施。经过全面调查,5月24日,华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加油点处以罚款20000元的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5000元和3000元不等的处罚。
警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 王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