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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法院诉讼保全遇到三方面问题并提出建议
2016-04-19 09:00:16

本网讯    华宁法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民商事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保全过程中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申请诉讼保全存在随意性。诉讼保全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顺利实现当事人权益。有些案件原告出于实现债权的目的,对保全财产的权属没明确的情况下即盲目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如果审查不严,不仅不能实现保全的目的及效果,容易给申请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失却了诉讼保全的初衷,也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二是财产权属真实性难以审查。有的申请人用房屋、土地等实物进行担保的,申请人仅提供一份房产证到法院作为象征意义上的担保,如果该房屋、土地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已经抵押给他人,而申请人隐瞒事实,如果对这类财产采取保全,合法性难以成立;但不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又容易转移财产。三是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不清。目前公民个人财产状况比较复杂,尤其是农村居民,除存款外,其他财产均没有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仅凭被告占有使用财产便确定财产权属归被告所有难免失误。实务中,有些借款或借贷到期或将要到期的当事人,明知自己将被起诉,便通过与案外人合意的方式如买卖、租赁、签订协议等形式,将其所有的财产进行过户转移,逃避法院诉讼保全。

针对以上问题,华宁法院建议:一是进一步严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进行严格审查,当事人除应提供担保外,还应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保全财产归被告所有或被告享有处分权,对要保全的财产是否适合诉讼保全措施,提高财产保全准确率。二是进一步加强诉讼保全财产的权属审查。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之前,应首先查明被保全财产的权属情况,固定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据,提高保全准确率。三是进一步加强诉讼保全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对于一些形式上并不合法的财产或权属不明确的财产,要释明到位,告知当事人诉讼保全的风险,让其了解存在案外人提出异议、保全不能、保全错误等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让当事人慎重申请保全。(华宁法院  文琼)

编辑:柯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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