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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判处缓刑征询被告人意见的必要性
2019-07-09 09:46:13

本网讯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华宁县青龙镇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马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

王某某入矫后,通过查看其档案和谈话中得知,王某某于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王某某没有被执行缓刑,而是直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那么从王某某被羁押之日2018年8月3日算起,王某某只需要在看守所执行剩余3天的刑期就可以刑满释放(如果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王某某的刑期从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王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从看守所释放,还差3天就刑满)。

王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后,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24日始至2020年5月23日止。由于我国的《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未对羁押期间对缓刑有折抵的相关规定,王某某对此判决有一定的想法。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王某某:如果让你选择,你是愿意执行现在的判决,还是愿意直接执行有期徒刑徒刑九个月的判决,王某某表示,我肯定愿意直接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判决,那样我在看守所再在3天就可以刑满释放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继续问到王某某:在法院判决征求你的意见时你为什么不向法院说明情况或者选择上诉,王某某答到,自己当时也不知道这些情况,由于家庭困难,自己也没有请律师,法院也没有告知自己这些情况,所以自己也不知道,是回到家以后,听一同判决的人和其他亲朋好友说起后,自己才知道。

根据王某某的实际情况分析,一、王某某先前羁押八个月二十七天,如果王某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根据《刑法》规定的羁押期间刑期折抵,王某某也只需要在看守所服刑三天就刑满,如果王某某知道这种情况后是否会故意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故而提请收监执行,这就大大增加了司法所的监管风险和监管成本,同时也增加了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工作量,是否与实行社区矫正节约司法资源相背离。二、对王某某个人而言,从我们对王某某的谈话中得知,王某某犯案之前是在外地开车谋生,因被判处缓刑后不得离开华宁县范围,王某某只能另谋出路,在华宁县的华溪镇和朋友开烧烤店。如果被判处直接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那么王某某再在看守所服刑三天就刑满释放,不再受社区矫正的约束。

青龙司法所自2012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社区矫正实际监管中出现很多难题,在法院判处的缓刑人员中,有一部分人员不适用于缓刑,但是由于司法所处在刑法执行的末端,无法拒收被判处不适用缓刑的人员或其他不适用于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司法所人员、车辆、经费等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司法所承担了大量的风险,只能呼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不要让不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入社区矫正。(华宁县青龙司法所  黄 松)

编辑:宋宇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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