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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2013-11-08 16:38:42

  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省政府制定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长令第182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贯彻〈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公交[2013]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认真做好《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做如下通告:

一、 2013年4月1日之前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即日起,3个月内到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登记手续;4月1日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 对4月1日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车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核发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4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凡发现一律扣留。

三、 办理注册登记时车主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和交验车辆: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有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四、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否则处警告或20至50元罚款;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以及其他禁止行驶的区域,除法定可借道行驶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1人并确保乘坐安全;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过法定时速行驶,驶入步行街,在人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等12类行为,处警告或20至50元罚款;载客营运,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五、 咨询电话:0877-5020918、5019649 

  特此公告

                   

  华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编辑:史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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