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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宁县城区实施电子设备抓拍的通告
2015-12-01 08:59:37

  关于华宁县城区部分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实施电子警察交通监控设备抓拍的通告

  为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现将华宁县城区部分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实施电子警察交通监控设备抓拍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2015年12月15日零时起,华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在宁兴街与宁阳路路口、宁兴街与东门路路口、松山路与园山路交叉口分别对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24小时非现场抓拍取证处罚。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违法停车的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罚。

    二、 对闯红灯的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停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第(九)项之规定,处150元罚款,记3分。

    三、 需要对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询的,可以拨打电话:0877-114查询或登录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yxjjzd.gov.cn)查询,或直接到辖区内各交警支队、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进行查询。

    四、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收到《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以上被监控记录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的,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云南省辖区内各交警支队、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对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相关车辆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华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11月25日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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