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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的“馅饼”,真的能吃吗?
2018-07-11 11:19:32

2017年12月25日,李某甲捡到李某某的社会保障卡。次日,李某甲持该卡先后到华宁两家药店刷卡消费1013元,后将该卡交给其儿子李某乙、陈某某夫妇使用。李某乙、陈某某在明知该卡来源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27日,先后到华宁、通海的多家药店刷卡消费10666.50元。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3日,华宁法院到华宁县第四中学巡回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作了当庭宣判,华宁县纪委、县监察委、县教育局的部分干部职工及华宁县第四中学的900余名师生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案件审理结束后,审判法官还结合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以案释法,并倡议在场的同学们弘扬社会公德,在学习法律的同时自觉地遵守法律。(华宁县人民法院  龚雪瑞)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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