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驾车到华宁县青龙镇中石化加油站加油后,加油站为其提供免费洗车服务。王某在操作自助洗车机准备洗车时,因操作不当,多次扫码均未能正常运行自助洗车。王某为发泄情绪,便将自助洗车机监控支架掰下,用自助洗车机监控支架打砸自助洗车机,导致自助洗车机部分零部件损毁。经鉴定,被王某任意损毁的自助洗车设备价值人民币3600元。2024年9月25日,华宁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请审查逮捕,本院于9月30日批准逮捕王某。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会同公安机关承办人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使王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经审查,王某无犯罪前科,愿意认罪认罚,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对逮捕后的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官释法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灵活、妥善运用从严和从宽两种处理手段,既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又兼顾减少社会对抗,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来源:华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