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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审结一起以“买东西”为名进行的诈骗案
2014-03-05 15:17:12

  近日,红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买东西”为名进行的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时代广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购买电脑为名,骗走该公司联想笔记本电脑(型号V480)一台及附属配件。经鉴定,被骗电脑及配件合计价值人民币5327元;2、2013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某电动车专卖店内,以购买摩托车为名,骗走该店内红色嘉隆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罗佳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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