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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区法院从严、从快审结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2014-04-02 10:01:06

  近日,红塔区法院从严、从快审结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从立案、开庭审理、决定逮捕到结案仅用了十五天的时间。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指控, 2013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玉江大道岔老尖山路口红绿灯处向三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时,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吸毒人员身上查获其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在被告人刘某某身上查获通信手机一部及毒资人民币200元。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吸毒人员处扣押的白色毒品可疑物是毒品海洛因,净重共0.3584克。

  案件移送法院后,承办法官向原承办案件的派出所民警了解该案的情况:被告人从1997年开始吸毒,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7月刑满释放,从2005年起先后三次被强制戒毒。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其长年吸毒导致双下肢静脉血栓,公安机关遂以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被告人刘某某决定监视居住。经过近半年的治疗,被告人刘某某病情已有好转,能够自由活动,且没有其他不宜关押的疾病,承办法官及时经报院领导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逮捕。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严斌)

 

 

 

编辑:罗佳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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