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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区法院受理首例向“玉溪大河”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5-04-24 15:16:05

  4月15日,红塔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红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辖区内首例向“州大河”(玉溪大河)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剑磊在没有办理任何生产经营、环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资质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施华同意后,组织工人在玉溪市红塔区洛河乡跨喜村委会矣读可村的被告人施华的“原玉溪市红塔区东方氟硅酸钠厂”厂内使用废的氟硅酸钠、氟硅酸和清水生产氟硅酸钠,将生产中产生的强酸性废水约79吨,通过暗管直接排至厂外的“州大河(玉溪大河)”,污染了环境。在生产期间,被告人施剑磊、施华负责联系产品买家和收货款,被告人普才学负责召集工人生产氟硅酸钠。

  2014年7月17、18日,经玉溪市峨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现场遗留的原料氟硅酸、成品氟硅酸钠和通过暗管直接排到厂外州大河里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并经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厅认可,所取检材样品氟硅酸池子液体检测结果为:PH值为1.6;混合池子液体检测结果为:PH值<3.4;厂外污水管排出污水检测结果为:PH 值为0.76。按国家污水排放标准PH值结果只有6-9的才能直接排放。经监测,外排废水属强酸性污染物,具有腐蚀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危险废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华、施剑磊、普才学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的规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杨洁)

编辑: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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