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玉溪大河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据悉,这是红塔区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剑磊在没有办理任何生产经营、环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施华同意后,组织工人在玉溪市红塔区洛河乡跨喜村委会矣读可村施华的原“玉溪市红塔区东方氟硅酸钠厂”内生产氟硅酸钠,将生产中产生的约79吨强酸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至厂外的玉溪大河,污染了环境。在生产期间,被告人施剑磊、施华负责联系产品买家和收取货款,被告人普才学负责召集工人生产氟硅酸钠。
2014年7月17日、18日,玉溪市峨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现场遗留的原料氟硅酸、成品氟硅酸钠和通过暗管直接排到厂外玉溪大河里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并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经监测,外排废水属强酸性污染物,具有腐蚀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危险废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剑磊、施华、普才学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施剑磊、施华为主犯,被告人普才学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施剑磊、施华、普才学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剑磊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施剑磊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废水排放数量不客观,取样监测不合理,鉴于被告人施剑磊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施剑磊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据了解,这是自今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红塔区辖区内首例污染环境公开审判的案件,由于社会关注度高,红塔区法院将此案作为“阳光司法”案件,邀请了近4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和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案件将择期宣判。(记者 李梅 通讯员 李昱萱)
编辑: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