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4日,发生在红塔区大营街大黑山的火灾曾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今年5月27日,玉溪中院对引发这起火灾的放火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普忠瑞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普忠瑞是红塔区大密罗社区人,2014年5月14日11时许,他赶着羊群到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平坝村与三家村交界处的大黑山主山箐里放牧。当天16时许,普忠瑞在主山箐右边一个分箐里的废弃土窑上面约20米处睡觉醒来后,因心情烦躁,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先后三次点燃干枯树叶、山草,并放任火势蔓延扩大,致使大量林地、林木被烧毁。经鉴定,本次山火森林过火总面积为1093.8公顷,其中,纯林(有林地)面积为1078.2公顷(16172.35亩);立木蓄积损失为23072.75立方米。
2014年5月16日,普忠瑞被玉溪市红塔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大量的证人证言、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辩论,能相互印证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普忠瑞为泄私愤,故意放火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普忠瑞在侦查阶段后期翻供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解其未实施放火行为,也未携带打火机,不应构成犯罪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维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公共安全,依法严惩破坏资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普忠瑞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 李梅)
编辑: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