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娅租用场地,用食品添加剂硫磺熏制30余吨辣椒准备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9月11日上午,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张娅从市场购买了大量的辣椒原料,其中缅甸辣(小米辣168#)10.55吨、缅甸辣(老品种)25.754吨,后张娅将所购买的辣椒运至红塔区莲池火车站场地内用食品添加剂硫磺进行熏制加工,加工完成后未来得及销售。
2015年1月28日上午,红塔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到张娅熏制辣椒的加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张娅熏制好的缅甸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张娅熏制的辣椒内二氧化硫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鉴定,张娅生产的两种辣椒共计价值人民币524515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娅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娅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证据效力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
该案未当庭宣判,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记者 李梅 通讯员 李思莉)
编辑: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