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了三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对红塔区凤凰路103号的三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腾还房屋。
记者从红塔区人民法院获悉,据(2015)玉红行非诉字第11号、12号、13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红塔区政府于今年6月2日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红塔区凤凰路103号的3户住户作出的玉红政房征补【2014】1号、2号、3号《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红塔区政府作出《关于泷水塘老工业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决定》,对泷水塘老工业片区A、B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进行征收,并同日发出公告,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3户被申请执行人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房屋征收部门与3户住户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5月16日,红塔区政府作出玉红政房征补【2014】1号、2号、3号补偿决定,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搬迁,该决定于同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然而,被申请执行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履行决定,且未对该决定提出行政诉讼,并经催告一直未履行,于是红塔区政府向红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红塔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依法分别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玉红政房征补【2014】1号、2号、3号《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觉履行补偿决定,逾期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7月9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被申请执行人依然未履行补偿决定和腾还房屋。
9月18日,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为了推进阳光司法,红塔区人民法院还邀请红塔区人大、政协、检察院,以及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共同监督执行,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媒体参与监督。
执行现场,红塔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执行人出示执法证件,宣读执行裁定书,并对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详细登记,清点整理物品,对被申请执行人物品进行安置,顺利完成执行任务。(记者 吴坤娱)
编辑: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