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塔区法院受理了一件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彭某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该担保形式在玉溪基层法院尚属首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纠纷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但无力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做担保。在得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后,便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以保单为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保险公司为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的保险担保险种已报保监会备案批准,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等情形,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无免责情形。同时,将保险担保作为保全担保形式既能降低保全工作风险,又为情况紧急、缺乏担保物、资金比较紧张的保全申请人拓宽了保全担保渠道,有利于依法保障申请人的权益。(杨洁)
编辑:胡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