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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区法院签署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05-12 11:13:27

近日,红塔区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签署了玉溪市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李某因不堪丈夫徐某多次家暴,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李某称:其与徐某2007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儿。女儿出生后,徐某脾气日渐暴躁,时常因家庭琐事辱骂李某,并对李某大打出手,李某因此多次报警并到医院治疗。李某曾想起诉离婚,因亲戚朋友的劝解,加之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殴打李某,李某才没有起诉离婚。但没过多久,徐某又再次殴打李某。2016年3月的一天,徐某不顾女儿在场的情况下,将李某殴打致昏迷,3月至4月8日短短30多天内徐某多次无故殴李某,李某为此曾三次报警,并两次向红塔区妇联反映情况,均无法制止徐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故李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区法院审查后,认定李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随即做出禁止被申请人徐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责令徐某迁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X幢X号住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红塔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已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法院执行。(杨洁)

编辑: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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