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一篇名为《被判盗窃罪荒唐法院竟以贩卖毒品罪送监》的文章在网上发表,称以“盗窃罪”判刑五年,却以“贩卖毒品罪”送监服刑。6月16日,红塔区法院对此事进行说明。
2012年3月22日,红塔区检察院以孙某某犯盗窃罪向红塔区法院提起公诉,经查明:2011年5月14日上午9时许,孙某某让事先联系好的货车到玉溪红塔集团技术中心办公楼后的空地上,为其拉运红塔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大楼拆卸下来的废旧铝型材料,当拉到厂区大门时,被保安当场查获。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52800元。
庭审过程中,孙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根据2012年审理盗窃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盗窃金额在5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2800元,孙某某属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减轻处罚。红塔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孙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并维持了原判。服刑期间,孙某某又提出申诉,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孙某某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红塔区法院将送达孙某某的执行通知书一联罪名误打为“贩卖毒品罪”。法院了解到该情况后,当即责令承办法官纠正错误。承办法官于2013年5月17日到玉溪监狱会见孙某某,向孙某某道歉并发放正确的执行通知书,要求收回原错误的执行通知书。孙某某当时表示原执行通知书已遗失,更正后的通知书他已收到并表示理解,但拒绝在会见笔录上签名。目前,孙某某已出狱。
网帖出现后,经红塔区法院对网帖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该案中红塔区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存根联、回执联和送达看守所联填写的案由均为盗窃罪,孙某某在服刑期间也是以盗窃罪办理收监及减刑手续。玉溪监狱存档的介绍信、讯(询)问罪犯证明书,证实承办法官曾于2013年5月17日到监狱会见过孙某某。玉溪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孙某某回监后向监管干部报告更换执行通知书的经过与会见笔录记载的情况一致。
红塔区法院认为,孙某某盗窃一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如孙某某仍认为案件有错误,可依法提出控告或申诉。该院同时感谢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表示今后将切实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提高干警的责任意识、严格执法意识和司法能力,防止和杜绝出现工作失误。(记者 吴坤娱)
编辑: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