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红塔区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子女向直接抚养其的一方索要抚养费的特别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石某与被告石某某系父子关系。石某的母亲何某某与石某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石某由其父亲石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石某某自己负担。后因石某考取昆明某中专学校,便到昆明与其母一起生活。期间,石某某怠于完全履行自已的抚养义务,影响了石某的正常学业和生活。而何某某考虑到自己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也一直未提出变更石某的抚养关系。石某于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某履行抚养义务,每月支付固定数额的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石某某以石某是由其直接抚养为由,认为石某应该从昆明回到其身边,由其直接照顾石某的生活,而不应再另行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义务的履行不以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为标准,虽然石某某直接抚养石某,但不影响石某在必要时向其索要抚养费,石某某以石某由其直接抚养,不应另行再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所以法庭在多次向石某某做工作不成的情况下,为使石某顺利完成学业,依法作出由石某某每月向石某支付抚养费500元的判决。
编辑: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