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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赔偿、罚款、没收、取缔,无证行医将付出的代价
2020-08-07 09:40:04

近日,红塔区法院审结一起涉违法行医的卫生行政处罚行政案件,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2019年6月,原告石某某在其经营的中草药店内为一病人把脉开药,该病人服药后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并报警。经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石某某赔偿了相关费用。

经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玉溪市红塔区卫生健康局到石某某经营的中草药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于同日立案调查。查明石某某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对多名人员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玉溪市红塔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取缔了石某某无证行医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石某某没收违法所得55525元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称其只售药未行医,该陈述与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纳,该案经审理,查明玉溪市红塔区卫生健康局对石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突出问题,但目前医疗服务市场监管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无证行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现象仍然存在。实践中,中草药店打着售药的幌子实际开展行医活动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生病就诊应认真辩别就诊机构、医疗人员资质,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切不可病急乱投医,以免延误病情甚至造成身体伤害等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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