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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可任性 逾期举证被罚款
2023-04-03 15:50:51

红塔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告逾期举证被处罚款。

【案情】被告经法院多次释明,均未及时提供证据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在第一次开庭中辩称,原告打款120万元给被告,是归还原告之前向被告的借款,法庭要求被告对其主张的出借款项给原告的事实进行举证,延期开庭。第二次开庭,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又主张是范某某承包某公司矿山,但缺少资金,因此原告与项某某等五人合伙,以项某某的名义与范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被告是中证人。原告打给被告的120万元是原告和项某某等合伙人共同筹集要付给范某某的合作款。法庭要求被告对上述事实进行举证,但被告只提供了范某某与项某某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和被告的银行流水。法庭当庭释明被告所举证据不足,要求继续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后果。再次开庭,被告仍未提供其他证据,并当庭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处罚】故意逾期举证,延误诉讼,罚款3000元

红塔区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经多次释明仍未按期提供相关证据,导致诉讼迟延,浪费了诉讼资源,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查明事实公正裁判,对张某延期开庭,延期举证的请求予以准许,但对张某应给予惩罚,依法作出决定,对被告张某罚款3000元。被告张某承认错误,主动交纳了罚款。

【释法】逾期举证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程序具有严肃性,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设立了举证时限制度,要求当事人及时全面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导致诉讼迟延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训诫、罚款,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要求逾期举证一方当事人赔偿合理的交通、住宿、误工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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