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利,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张某某为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请求撤销陈某甲与陈某乙的赠与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释法】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陈某甲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登记在被告陈某乙名下的行为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说明诚实守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法律决不允许以不诚信行为逃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并因此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