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银行贷款转借他人,折了本金又获刑
原告龚某与被告谢甲是朋友,还是生意伙伴,被告谢乙是谢甲的弟弟。谢乙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先后多次向龚某借款,自有资金不够的情况下,龚某还向银行贷款,龚某出借给谢乙的资金共计达到千万元。借款过程中,三方签订了多个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5%,谢甲为谢乙向龚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后,谢乙只按约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更是没有按约赔还。经多次催要未果,三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借款还款协议,龚某放弃了部分利息,谢甲和谢乙确认了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还款方式,谢甲还同意用其房屋向龚某作还款担保。后谢乙仍未按约还款,谢甲也未将房屋变更登记到龚某名下,而是将房屋变更登记给其亲属。双方因借贷引发多次矛盾,多次报警,多次诉讼。龚某虽经多方努力,至今仍有大部分借款本金没有收回
另查,龚某出借给谢乙的资金中,有500万元是龚某用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又转借给谢乙。双方发生矛盾后,谢甲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以龚某涉嫌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龚某被人民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拾万元。
【释法】高利转贷不但合同无效,还可能涉嫌犯罪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2018﹞10号)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但民间借贷合同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转贷获利超过法定限额的,还可能涉嫌犯罪,面临牢狱之灾。本案提醒大家,借贷需谨慎,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