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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情理法” 实质解纷争
2024-05-22 09:06:06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频繁,各类民事纠纷也层出不穷。如何高效、和谐地解决这些纠纷,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课题。为全面推广“枫桥经验”,积极落实《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红塔区法院立案庭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近期,立案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万某长期为玉溪某公司运输工地材料及垃圾,后双方进行了一口价结算,公司支付万某运输款50000元,万某向公司出具了收条。事后,万某核对自己的记账单,认为公司还应支付其14184元,但公司坚持一口价协议,拒绝额外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红塔区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后,迅速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法官助理李燕在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认定为虽然本案运输款已结算支付,但显然双方对运输款的理解和预期存在较大分歧,一纸裁判无法实质性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效果。经过认真分析,李燕认为,调解才是实现实执解纷的最优途径。通过她的专业分析和耐心引导,当事人的情绪得到了进一步疏导,双方逐渐缩小了分歧,并最终互谅互让,握手言和,某公司当庭支付万某运输款70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上述案件,只是红塔区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一个缩影,它充分展示了诉前调解工作在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优势:一是高效性:程序简便快捷,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周期,最大程度帮当事人节约时间成本。二是经济性:调解化解矛盾,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切实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三是和谐性:充分沟通协调,有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效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四是教育性:在调解中普及法律知识事半功倍,既提高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又促进了法治精神的传播。五是根本性:矛盾纠纷就地实质化解,既能保障调解协议自动履行,又能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追求。今后,红塔区法院将一如既往,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结合工作实际,总结有益经验,不断探索创新诉前调解工作路径,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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