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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调解促案结 耐心督促助事了
2025-06-18 16:41:46

近日,红塔区法院北城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法定继承案件并督促履行完毕,向当事人及时发放案款五万余元。

该案中,被继承人杨某某、汤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长女杨某甲、长子杨某乙(本案原告)、次子杨某丙(本案被告),杨某甲婚后生育四子女。汤某某与杨某某先后故去,留有祖遗房78平方米。第三人即案涉房屋所在地居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依据村民公约认定该祖遗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收回。2022年10月,被告杨某丙在未与同为继承人的原告商议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该房屋,并补缴相应面积费用后建盖新房,此举导致原告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因杨某甲于遗产分割前已故去,法院依法追加其配偶、子女参加诉讼。经承办法官调解,参诉各方达成一致协议:祖遗房拆除后的建房资格归杨某丙享有;杨某丙自愿补偿杨某乙等祖遗房折价款五万余元。

履行期限届满前,经承办法官及时督促提醒,被告杨某丙将案款如数交至法院。约定履行当日,杨某乙等来到法院,按调解书确定的金额领取了各自的补偿款,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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