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玉溪市首例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贩卖淫秽视频案一审判决,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女)加入一个售卖淫秽视频的微信群,从此时至2018年9月期间,其将该微信群转发的淫秽视频加价后,以昵称“电影资源小姑凉”的微信账号,贩卖给王某、曹某、沈某某、徐某某等20余名网友,从中获利4000余元。经勘查相关人员的手机,查获疑似淫秽视频共95个,经玉溪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中80个属于淫秽视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王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