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检察院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判决有果,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韩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9年2月2日,韩某某与冯某某(另案处理)二人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晋红高速公路超速行驶,期间在经过晋红高速公路光山隧道群路段时两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严重超速的情况下在隧道内多次变道超越其它车辆。最终冯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隧道内追尾前方车辆,造成冯某某重伤二级。 经认定,韩某某、冯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隧道内超速均达120%以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韩某某二人漠视法律规定,肆意妄为,最终害人害己。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