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晚,张某某在位于玉溪市红塔区右所社区某幢5楼出租屋喝酒期间,听到楼下有人吵闹,想警告楼下人员安静,便将房间内空酒瓶、茶杯由出租房窗子朝楼下过道抛弃,将对面一幢屋室的一道窗子砸坏,这时楼下居民聚集查看,张某某仍然继续向楼下抛丢酒瓶,致使对面楼房过道前散落大量玻璃碎片。为防止人员受伤,楼下居民大声警告过路人员绕道走。
经群众报警,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报请红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经红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红塔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遂于2021年4月2日将该案向红塔区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系“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红塔区首例案件。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数据显示,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击中头部可致人死亡。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程度,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根据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