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为爱“止损”选择离婚,不料前夫滋扰、威胁、暴力不断,江女士再陷“梦靥”,红塔区法院以令慑暴“零容忍”。
案情回顾:2023年5月4日,原告江某某起诉被告吴某某分家析产纠纷。经查,江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吴某某曾婚内两次殴打江某某至轻伤。离婚后,江某某就婚姻期间共同加盖的房屋提起分家析产,申请人认为其可能再次受到吴某某的暴力伤害。本院受理后通知江某某、吴某某到庭接受询问,得知二人虽于2021年5月登记离婚,但仍居住在同一层房屋内,经向所在社区、小组了解,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吴某某还动手打过江某某几次,双方离婚后,一直为加盖的房屋产权争议不断,吴某某还曾扬言要将江某某“弄死”。当地社区、派出所组织二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无果后,引导江某某诉至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离婚,离婚后共同生活于自建房第三层楼。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对二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均能证明申请人江某某遭受暴力或者面临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吴某某对申请人江某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吴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江某某及其他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吴某某进入申请人江某某的居住房间、工作场所;四、禁止被申请人吴某某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侮辱、谩骂、恐吓申请人江某某。
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已向双方当事人、当地派出所、社区、妇联进行了送达,并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口头训诫,释明违反人身安全令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前,离婚后(男女朋友分手后)当事人群体因不具备“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等法定要件,在遭受或面临家暴侵害(威胁)时,无法通过人身安全令获得保护,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宽。
法官提醒: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红塔区法院对家暴始终坚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视情节轻重,被申请人将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