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潘某(男方)与桂某(女方)协商离婚后,约定孩子由女方单独抚养,自行承担抚养费,潘某享有每周两天的探望权。后来由于双方家庭矛盾的加剧,潘某在近期内的探望权没有得到保障,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每位父母的权利,选择一个合理而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既是为了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不至缺失,也是为了给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本案中,孩子尚未满周岁,潘某要求的探望方式是在周末将孩子带到自己家中抚养。桂某也向法院提出,孩子还太小,这样的方式不利于孩子成长,之前采取这样的探望方式,孩子就生病住院两次,故而不同意潘某将孩子带走。双方因为离婚产生的矛盾较大,执行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无果。
其后,执行法官分别联系两人做工作,并告知潘某,民事执行的标的只能是物与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强制执行,既不合法,也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该案中孩子较小,桂某认为潘某要求的探望方式不利于现阶段孩子健康成长的理由应予充分理解。经过多次协调劝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桂某保障潘某的探望权,潘某每周可以到桂某家进行探望,但不将孩子带走。至此,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