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规则和相应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近日,红塔区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法官通过视频庭审成功调解并现场执行完毕一起涉及彩礼返还离婚纠纷。
案件当事人因婚前缺乏了解、长期异地、共同生活时间短等原因到法院起诉离婚。因原告在远在外地,经视频联线,调解达成协议,约定被告返还原告部分礼金、首饰,原告返还被告陪嫁床上用品等物品。休庭后,承办法官立即要求原被告双方亲属前往各自家中收拾相应物品,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物品进行了清点,案件及时履行。事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调解、执行的高效便捷表示认可。
【法官释法】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较高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本案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状态,原告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导向,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