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带司法所按照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高检会【2016】5号)文件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要求对辖区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龚某依法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人员龚X,墨江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因龚X正在怀孕期并于2015年2月生育一男孩,不宜收监执行,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决定对龚X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到2017年2月2日止。按照专项活动要求,龚X儿子现已过哺乳期,已经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必须收监执行,但因龚X丈夫系同案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家庭情况特殊,对今后如何抚养儿子存在很大困难,龚X因此抵触情绪较大。为解决好龚X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其认真服刑改造,也有利于其儿子的健康成长,司法局领导和矫正办根据法律规定,建议龚X与家人协商,在服刑期间由其母亲代为抚养儿子。龚X以其母亲岁数大,经济困难,无能力抚养为由多次抵触收监执行。每一个孩子都是祖国的花朵,为了保障幼儿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局领导、局矫正办和司法所多方查询政策及申请,于今年7月份组织相关人员到墨江县司法局、民政局多方协调,按照民政救助规定,龚X在监狱服刑期间,其母亲可以申请到每月1000余元的救助金,用于儿子的抚养。
面临收监执行,龚X心怀恐惧,又以儿子太小为由迟迟不愿签订抚养协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所先后六次对其开展谈心教育,将国家相关救助政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监狱法相关规定作了耐心细致的讲解。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说服了龚X接受现实、安心服刑改造。在矫正办和司法所的主持下,8月17日,龚X与母亲签订了抚养协议,8月19日,龚X被依法收监执行。
至此,一起以幼儿尚小为由企图规避收监执行的意图落空,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的刑法执行的严肃性,同时也体现了我局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工作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