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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红塔区一社区服刑人员因脱管被千里追捕归案后收监执行
2016-08-30 08:48:06

近日,红塔区一名长期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柴某被湖北省武汉警方成功抓获。2016年8月15日被玉溪警方押解回玉溪市看守所羁押。2016年8月22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柴某宣告的缓刑,对柴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社区服刑人员柴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玉溪市红塔区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刚实行社区矫正不久,柴某便将非监禁刑罚执行当儿戏,不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情况,无故与司法所失去联系。司法所采取电话联系,向社区发放《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情况通知书》,向家属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限期汇报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法律后果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查找和督促,并经公安派出所协查后仍未获知其下落。社区矫正人员柴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后,红塔区司法局以柴某严重脱离监管为由,向红塔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红塔区法院对脱管罪犯柴某决定逮捕,交公安机关执行,某归案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目前,罪犯柴某在玉溪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监管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设定了两条最基本的法律义务:一是定期报告;二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这是非监禁刑罚在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功能不致丧失的前提下,对其课定的最低限度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社区服刑人员一旦违背这两项义务,则势必造成“脱离监管”的法律后果,脱离监管超过法定期限后,社区服刑人员将承担撤销缓刑(或假释)收监执行的不利法律后果。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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