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飞某父亲请求研和司法所对该起赔偿纠纷予以调解。接到申请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进行走访,细心了解事发经过。经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校方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依法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一方面耐心地向校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细致地做飞某家长的思想工作,请他们多为孩子考虑,劝导家长思想上不要莽撞激进。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接下来的多次调解中与双方耐心协调,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终于于2017年7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一、由中心小学一次性支付给飞某受伤后所出现的费用共计123575.54,由校方一次性付清;二、飞某受伤属一次性解决,自付款之日起,飞某身体任何部位在出现任何费用都由飞某自己承担,校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至此,这起历时半年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研和司法所经过多次的不懈努力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