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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并用打开心结和法结
2021-01-28 08:28:32

2021年1月21日下午,玉溪市红塔区司法局李棋司法所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功调解了一起民房装修工程欠款纠纷。

2017年11月初,方XX兄弟二人将其位于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金家边社区方井A幢1号、2号自建房装修工程中的铺贴地板砖的工程发包给飞XX父子三人施工。双方口头约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地板砖铺贴工程,室内每一平方米支付工时费19元,外墙每一平方米支付工时费25元。飞XX父子三人经过十天的劳动,完成了所承包的地板砖铺贴工程,经与方XX兄弟二人结算,方XX兄弟二人应支付给飞XX父子三人铺贴地板砖的工程款10950元。飞XX父子三人催讨工程承包款的过程中,方XX兄弟二人提出室内部分地板砖的铺贴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有空壳现象,必须重新返工后才能付款。飞XX父子三人经过检查,认为只有客厅内的六块地板砖存在空壳现象,于是就针对六块地板砖进行了返工。返工之后,方XX兄弟仍然对返工质量和应当返工的面积不满意,再次提出等待三年地板砖铺贴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再来拿钱。飞XX父子三人感到无奈,只有苦苦等待了三年。2021年1月15日飞XX父子三人来到玉溪市红塔区李棋司法所申请调解。经司法所调查了解情况后,于2021年1月21日下午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所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让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纠纷发生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反驳双方的事实、理由及主张。最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153条、155条、157条、464条、465条、788条、789条、793条之规定认定事实,划分责任。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此纠纷名为“装修合同纠纷”实为“劳动报酬”纠纷。因为承包人飞XX父子三人无建筑行业装修资质许可证,不能承包房屋装修工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双方当事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所以,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理、情、法并用,打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和法结,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方XX兄弟二人一次性支付给飞XX父子三人铺贴地砖的装修工程款(劳动报酬)人民币陆仟圆(¥6000.00元)。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不再纠缠。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方XX当场用微信付款方式将款项支付给飞XX。

此次纠纷的调解,最大限度的从对双方有利的角度考虑,坚持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核心精神,坚持调解优先的现代法制理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就地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避免了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升级,体现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势,灵活方便、快调快结、便民利民、减少诉累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和“东方之花”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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