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云0402民初954号
王江: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新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