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3年9月27日上午,红塔区法院第五法庭座无虚席,红塔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玉兴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员旁听了红塔区法院审理的原告王××、飞××诉被告王×福、王×明及第三人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这也是红塔区利用“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开展,指导人民司法调解工作的新举措。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与飞××系夫妻关系,被告王×福与王×平系父子关系。原告王××与被告王×福属兄妹关系。1995年王××出资10万元与第三人李××(王×福妻子)建盖红塔区玉兴路街道办事处棋阳村129号房屋共三层,房屋一楼、二楼、三楼四间由原告王××所有,因房屋只能办一个房产证,该房屋产权证便登记在李××名下。
2013年1月9日,王××与王×福因赡养母亲事项,由红塔区玉兴路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居委会调解。双方达成:飞××因做生意欠王××19万元、欠王×福23000元,应分担王×义(王××、王×福父亲)的丧葬费10000元,飞有林自愿用王××、飞××共有的棋阳村129号六间房屋抵押给王开福、王国明,以后两家所有帐目一笔了清,互不相欠;王××及飞××因房屋产权抵押给王×福和王××一家,王××及飞××不承担母亲龙××生活及养老送终的费用等协议。后二原告以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定该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抵押款无效,判令被告返还以抵押方式取得原告的住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两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补偿给两原告房屋补偿款60000元,调解协议书中确认的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性了清;原告王××、飞××享有的位于棋阳村129号的房屋一楼两间、三楼四间归两被告及李××所有。
红塔区法院主审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就该人民调解协议中存在的任意处分他人权利和表述不当等瑕疵向当事人及参加旁听的人民调解员作了释明,得到了当事人和旁听人民调解员的认同。庭审结束后,一名长期在基层工作的调解主任说到:旁听了此次庭审,在调解工作中,没有意识到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仅凭双方当事人陈述作出调解协议,而且表述不当也会存在如此大问题,此次庭审比往常上课要扎实,利用现实安全指导了人民调解工作。
红塔区法院坚持在“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中,有意识、有目的挑选案例,邀请旁听人员,全方位展示法院审判与执行的全过程,坚持司法公开,宣传法律知识,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赞誉。(张波)
编辑: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