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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重复使用针头 患者获赔精神抚慰金
2013-10-25 10:47:27

  本网讯 近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院方因重复使用输液针头致患者精神损害,被判决赔偿医疗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7615.4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7日,原告赵××因感冒病到被告玉溪市红塔区某中心卫生院就诊,被告的护士在给原告注射药水过程中,将另一患者何××(因腹痛腹泻到被告处就诊)使用过的针头直接刺入原告赵××的手上进行静脉输液,输液2-3分钟,原告发现输入自己身体内的药水不对便向护士提出,随后护士给原告换了药水,但针头还是延用何××用过的,直至原告的药水注射完毕。事后,原告因担心相互感染,害怕自己感染上艾滋病等不治之症,心里充满焦虑、恐惧、忧愁,感觉自己头痛,四肢无力,身上冒汗,遂到被告医院要求解决。2012年12月17日被告带何××到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未发现何××患有传染病;2010年12月22日、2011年8月3日、2013年3月27日,被告先后三次派人陪同原告到玉溪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均未检出原告患有任何传染病。2011年1月2日,原告自感头痛厉害,不想吃饭,身体无力,再次找到被告,当日被告即用车将原告送至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精神科治疗。2011年1月12日原告回到玉溪后仍自感头痛、脚肿,多次到玉溪市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3月26日、2013年4月1日,经原告赵××申请玉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均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2013年4月16日,原告向红塔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各种费用50512.09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院方的医务人员在为原告进行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其他患者使用过的针头为原告输液,并将其他患者的药液注射到原告体内,被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医务人员的行为存在过错。虽被告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未对原告身体造成损害,但因被告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让原告担心自己会被交叉感染,感染上艾滋病等不治之症,致原告精神上产生焦虑、恐惧、忧愁,给原告造成了精神通苦和精神伤害,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判决送达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桂丽华)

编辑: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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