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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避责任 不懈努力终获赔偿
2013-10-31 16:41:45

  本网讯 近日,州城法律服务所代理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纠纷案件,通过不懈努力,终于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调解结案,积极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系红塔区李棋街道金州社区一居民,家庭较贫困,丈夫体弱多病,上有年迈父母,下有一个带有二级伤残的女儿以及尚在上幼儿园的孙女,全家就靠女婿一人在外打点散工,维持生活。2013年3月14日7时左右,张某骑自行车在明珠路上被江川县郭某驾驶的辽宁机动车撞伤,住院治疗8天,郭某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张某因家庭困难无力再支付仰贵的医疗费用,被迫出院到小诊所继续治疗,在治疗期间张某多次找郭某索要医疗费用,郭某屡次拒付,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郭某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4642.5元,其余拒付。张某无奈,就找到了州城法律服务所,请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代理,张某向州城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讲述了案件的整个来龙去脉,并讲明了自己的家庭困境,请求为其向郭某讨要此次事故给张某带来的损失。州城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虑到张某经济困难,符合援助对象。法律服务工作者首先到玉溪车辆管理所调取肇事车辆登记情况,因肇事车辆属于外省车,车辆管理所未联网不能调取相关车辆登记情况,于是又通过联系办理这起案件的交通警察查询到驾驶员郭某的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然而郭某却不配合州城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调查,使案件陷入了僵局。随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红塔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提起诉讼,查找到车主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可因肇事车辆属于外省车保险公司查询不到,最后在法院的协助下,终于查询到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车主的基本情况,车主系王某,郭某系王某雇佣的驾驶员。2013年8月12日,该案在红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州城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诉请红塔区人民法院判令王某、郭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车主系外省人、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系外省公司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在红塔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采取电话调解的形式,反复沟通,在各方的合作努力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用、后期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8760.66元;由王某赔偿张某护理费、误工费共计773元;由郭某补偿张某1000元人民币,扣除郭某垫付的医疗费4642.5元,由张某返还郭某垫付的医疗费3642.5元,为该案化上了圆满的句号。

编辑: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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