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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在服刑的罪犯发现漏罪时检察机关是否应直接受理审查
2014-09-19 08:46:43

  近日,红塔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收到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为在押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罪犯,剩余刑期为二个月。

  对于该案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理由是处于服刑期间的罪犯显然符合“嫌疑人在案”这一条件。至于强制措施,本案中公安机关虽然没有对嫌疑人采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但从强制措施的立法本意来看,一是基于控制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二是有利于侦查。本案嫌疑人因他罪正处于服刑期,人身自由被限制或剥夺,已达到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效果,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已无必要。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而应当对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后再移送审查起诉。理由是虽然嫌疑人在案,但未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会出现案件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原判刑期届满而被释放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嫌疑人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无法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侦查、追诉、审判漏罪的过程中,对嫌疑人应该如何采取强制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既有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也有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有两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根据这两个批复,嫌疑人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不需要逮捕,如果遇原判刑期届满,新罪需要逮捕的,分别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办理逮捕手续。

  对嫌疑人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案件的办理是否可以参照又犯新罪的规定,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服刑届满后根据其所处的阶段,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办理逮捕手续呢?我们认为,这样办理并不适当,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管辖以及基于管辖的不同案件具体的办理情况也各不相同。另外从批复内容来看,批复着重于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没有充分考虑实务中诉讼程序的完整性,连续性,不利于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应该注意,刑事诉讼中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目的除了防止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性,还着力于保证有利于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法院审理等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案件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等实质情况的审查。因此,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整性、连续性,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对于此类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另外,法律也应当及时对此类情况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郑丽波、王湘琳)

编辑:罗佳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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