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于玉溪市红塔区的谢某竹、马某令、秦某等人在红塔区北城街道一葱厂内打工。近期,几人因被葱厂老板辞退,便心生怨恨。
2018年3月3日14时许,谢某竹、马某令、秦某等8人聚集到葱厂内,阻挡葱厂工人装车,扰乱葱厂正常生产秩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在接到葱厂工作人员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谢某竹等8人进行劝导,要求其采取合法手段依法反映诉求,不得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谢某竹等8人拒不听从民警劝导,继续阻碍葱厂工人工作,同时对现场民警进行辱骂、推搡,并从地上捡起木棍、钢筋等器械持握在手中威胁民警。随后,处警民警在巡特警大队、治安大队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依法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谢某竹、马某令、秦某等8名违法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
经查,谢某竹、马某令、秦某等8人在公安民警依法处警过程中,不听从劝阻,在民警多次警告的情况下,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威胁,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对其中6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人给予行政警告的处罚。
警方提示:民警执法执勤过程中,当事人要认真听从民警指挥,如认为民警执法执勤行为不当的可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反映投诉,切不可对民警采取辱骂、推搡、威胁、殴打等过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车人泰 张为燕)
编辑:胡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