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塔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释明出卖人将已交付的车辆擅自转售,构成侵权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据悉,2019年5月28日,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达成重型自卸货车售车协议,约定被告以11万余元将车卖给原告,原告先付定金7.3万余元,尾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约定于2020年4月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按约支付了被告定金7.3万余元,被告于同时将车辆交付原告使用。后因原告未按约定付清尾款,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将车开走,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转售他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虽未按约支付购车尾款,但因被告已向其交付了车辆,车辆的物权已于交付时发生变动,被告不能再擅自处置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车辆。对原告未按约付清购车尾款的情况,被告正确的做法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购车尾款。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售他人,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法律关系后,原告申请撤诉,待其明确法律关系后,再另行诉讼。
法官提醒,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交付的动产,不能以买受人未付清货款为由,再擅自进行处置,否则将构成侵权。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