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川区江城镇的王某因未将狗拴绳咬伤他人,自己赔了5600元不说,还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1月5日21时许,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江城派出所接到金某报警,称其被狗咬伤。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得知,当晚金某到某花卉公司旁的一家修理厂修车,下车后突然被一条大狗咬伤腿部。民警通过走访,找到狗主人王某。王某陈述,这条狗是花卉公司用于看守大门的,平常关在笼子里,当晚将其放出来活动,没想到会将人咬伤。民警向王某讲解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
经过民警耐心普法宣传,王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民警组织双方调解。鉴于王某认错态度诚恳,主动送金某到医院接种疫苗并诚恳道歉,得到了金某的谅解。在民警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承担金某接种疫苗的1600元费用,另外赔偿4000元作为补偿。
(通讯员 杨凤)
来源:玉溪日报 2026-01-29 A04版: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