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135辆机动车因驾驶人交通行为违法被江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现已超过9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规定,请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江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车辆将强制报废或上缴财政部门。
特此公告
江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