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被江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的车辆,现已超过凭证有效期,请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车辆所有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江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将强制报废或上缴财政部门。(车辆明细清单请登录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页,网址:www.yxjjzd.gov.cn)
特此通告
江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