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被江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的车辆,现已超过凭证有效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请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车辆所有人到江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大街街道兴江路29号),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将强制报废或上缴财政部门。(车辆清单请登录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警务公告栏目查询。网址:www.yxjjzd.gov.cn)
特此通告
江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