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江川县人民法院对犯抢劫罪的被告人李松、周国胜、王翔进行了一审宣判,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松、周国胜、王翔在烧烤店吃烧烤时,被害人陶某某进店,并与三被告人坐在一桌一起喝酒。席间,被害人陶某某承诺为此次烧烤结账,并多次将自己携带的一沓现金拿出来炫耀,至凌晨2时许,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陶某某因结账问题发生吵打,经店主拉劝后平息,后被告人李松怒气未消,临时提议对被害人陶某某殴打并抢其现金。三被告人一致同意后,对被害人陶某某进行殴打,并抢走被害人现金6580元。次日15时左右,三被告人主动找到被害人陶某某,将所抢相关现金返还给被害人,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事后,被告人家属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江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发生系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共同饮酒过程中因口角引发纠纷,后三被告人临时起意抢劫被害人财物,犯罪后又主动将所抢财物返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三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有别于一般的抢劫犯罪案件,可以考虑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但鉴于三被告人触犯的系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抢劫犯罪,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的规定,江川法院委托江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三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评估后认为,三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并建议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况,江川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这是自《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实施以来,江川法院首例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作出判决的案件。
编辑:李海燕